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用地模式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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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用地模式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28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用地模式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0700/201709-00001发布部门:市府办发布文号:烟政办字〔2017〕83号发布日期:2017/8/11
关键字:内容概述:规范性文件编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创新土地利用方式,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规划计划引领作用

结合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综合确定各县市区、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各类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地空间。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工作,挖潜节余指标优先支持新兴产业。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多措并举,支持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确保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用地。建立建设用地有效供给考核体系,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约束机制。

二、积极推行新型用地模式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降低准入门槛,加大用地政策扶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允许按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价测算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一)推行混合用地模式。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单一功能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可以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文化休闲等建设,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提高企业和城市竞争力。支持和引导工业、科研、商业等功能混合用地,在供地时可明确不同用途的功能区比例。同一宗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新业态项目行业属性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实行点状项目配建供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新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允许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三)实施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推行“5(租赁)+20(出让)+25(续期)”租让结合的弹性年期供地模式,将工业用地50年期的使用权分为三个阶段,并对企业用地效能进行考核,对用地节约、投入产出水平高的企业,按阶段分年期分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给予用地价格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资金运营成本。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年期修正值的70%,但对于符合省以上优先发展产业条件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的基础上进行年期修正。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监管职能。

(四)引导支持发展工业地产。按照“集中、集聚、集约”的原则,鼓励在工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载体平台建设。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确需转移不动产权利的,经批准房产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土地可按共用宗或分宗办理相关登记。

三、盘活存量用地拓展发展空间

(一)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的原则,对低效利用土地及产能过剩企业进行统计,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统筹安排,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采取转让、租赁、协议置换、兼并重组、收购储备、改造开发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置。支持降低处置成本,简化处置流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符合法律法规和再开发规划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支持退城进园企业发展,原企业搬迁后继续发展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在政府、市场、原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机制。

(二)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强规划引领,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一层按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四层及以下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供地,但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按规划整体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其出让金按相应工业基准地价的10%收取。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结合建设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支持省政府确定的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全市鼓励性产业发展用地。

(一)鼓励新建铁路轨道交通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在新建铁路建设项目时,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以铁路站场为依托,与毗邻地区土地进行整体规划、一体设计、统一联建、立体开发。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落实用地报备管理制度。

(二)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可按土地取得成本供地。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支持利用现有码头的设施用地及房产,增设相关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旅游用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旅游用地属于新设土地用途,当前地价评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测算。

(三)支持养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民生项目用地。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养老医疗康复产业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医疗康复机构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鼓励利用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严禁养老医疗康复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测算。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承载公益服务功能,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出让底价可以按工业用地价格对待。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给监管

可以按照本实施意见享受优惠供地政策的项目,在确定项目的具体产业业态和用途时,除需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外,还需具体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要求,将相关要求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若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具体的产业业态和用途后,不再属于符合享受优惠供地政策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加强市场动态研判,建立公开的土地利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供地信息,适时公布各类土地供地方案,增强土地利用信息双向交流互动。对新催生的新兴产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行业,采取集体决策,灵活确定供地方式和支持措施。大力推进工业、房地产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引导社会投资,深入推动空闲土地、低效土地的消化利用,减少违法用地。强化土地批后利用监测监管工作,增强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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